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
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200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