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25号)

联合创作 · 2019-05-09 00:0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 政 部           

2019年5月9日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县域。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林业局等)。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以及长江经济带等相关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五)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绩效考核奖惩资金

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少于该省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下达。

第五条 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重点生态县域、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等地区补助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

“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补助根据贫困人口、人均转移支付等因素测算。

长江经济带补助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森林面积、人口等因素测算。

第六条 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第七条 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

第九条 阶段性补助到期后,相应退坡或取消。

第十条 绩效考核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给该省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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