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 区划的批复(2003年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 销 南 宁 地 区 设 立 地 级 崇 左 市
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南宁地区和南宁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崇左市的请示》(桂政报〔2002〕1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江州区石林大道。
二、崇左市设立江州区,以原崇左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
三、崇左市辖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和新设立的江州区,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四、将原南宁地区管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
崇左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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