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的批复(2003年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
设立地级丽江市的批复
国函〔2002〕1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撤销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的请示》(云政发〔2002〕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丽江地区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地级丽江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古城区福慧路。
二、丽江市设立古城区。古城区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大研镇、龙山乡、七河乡、大东乡、金山白族乡、金江白族乡。区人民政府驻大研镇福慧路。
三、同意设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黄山镇、石鼓镇、巨甸镇、白沙乡、拉市乡、太安乡、龙蟠乡、金庄乡、鲁甸乡、塔城乡、大具乡、宝山乡、奉科乡、鸣音乡、石头白族乡、仁和傈僳族乡、黎明傈僳族乡、九河白族乡。县人民政府驻黄山镇。
四、丽江市辖原丽江地区的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丽江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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