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6号)

联合创作 · 2001-01-01 00:06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

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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