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1年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
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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