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2004年6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06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

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国函〔2003〕1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二、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三、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临沧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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