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2004年12号)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队伍,改进管理方式,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与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尽快建立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要充分尊重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劳 动 保 障 部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评论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4年18号)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
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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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2004年12号)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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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2004年25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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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2004年32号)
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
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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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2年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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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8年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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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应对 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09年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应对
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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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2006年33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
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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