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功名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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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4:37
考功名第二十一
考绩之法,考其所积也。天道积聚众精以为光,圣人积聚众善以为功。故曰: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圣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从生,不可为源;善所从出,不可为端。量势立权,因事制义。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故异孔而同归,殊施而钧德,其趣于兴利除害一也。是以兴利之要,在于致之,不在于多少;除害之要,在于去之,不在于南北。考绩绌陟,计事除废,有益者谓之公,无益者谓之烦。擥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真,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考试之法,大者缓,小者急,贵者舒而贱者促。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绌陟,命之曰计。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为名。定实,先内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为上、中、下,以考进退,然后外集,通名曰进退。增减多少,有率为第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为一。最五为中,九为殿,有余归之于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员。得少者以一益之至于四,员多者以四减之至于一,皆逆行三四十二而成于计,得满计者绌陟之。次次每计各逐其第,以通来数。初次再计,次次四计,各不失,故,第而亦满,计绌陟之。
初次再计,谓上第二也。次次四计,谓上第三也。九年为一,第二得九,并去其六为置三,第六六得等为置二。并中者得三,尽去之,并三三计得六,并得一计得六,此为四计也。绌者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