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问第三十六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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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5:04

服问第三十六

郑氏注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传曰:母岀,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功无变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丗子不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乗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岀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岀则否。

凢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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