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平篇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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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13:42

治平篇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乆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増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増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増二十倍焉。试以一家计之,髙曽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十顷,寛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佣作之?,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巳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曽焉。自此而元焉。视髙曽时,口巳不下五六十倍,是髙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或者曰,髙曾之时,?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増一倍而止矣,或増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増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顚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抑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如是而巳。是亦君相调剂之法也。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治平之久,君相亦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为民计者,亦不过前此数法也。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巳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巳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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