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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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1:52

治平篇

人未有不樂爲治平之民者也,

人未有不樂爲治平既乆之民者也。治平至百餘年,可謂久矣,然言其户口,則視三十年以前増五倍焉,視六十年以前増十倍焉,視百年百數十年以前不啻増二十倍焉。試以一家計之,髙曽之時,有屋十間,有田一頃,身一人娶婦後不過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間,食田十頃,寛然有餘矣。以一人生三計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婦,卽有八人,八人卽不能無傭作之?,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吾知其居僅僅足食亦僅僅足也。子又生孫。孫又娶婦。其間衰老者或有代謝。然巳不下二十餘人。以二十餘人而居屋十間。食田一頃。卽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曽焉。自此而元焉。視髙曽時,口巳不下五六十倍,是髙曾時爲一户者,至曾元時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間有户口消落之家,卽有丁男繁衍之族,勢亦足以相敵。或者曰,髙曾之時,?地未盡闢,閒廛未盡居也,然亦不過増一倍而止矣,或増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則増至十倍、二十倍,是田與屋之數常處其不足,而户與口之數常處其有餘也。又况有兼併之家,一人據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風雨霜露、飢寒顚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卽,天地調劑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過十之一二矣。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無閑田。民無剩力。疆土之新闢者。移種民以居之。賦稅之繁重者。酌今昔而減之。禁其浮靡。抑其兼併。遇有水旱疾疫。則開倉廩悉府庫以賑之。如是而巳。是亦君相調劑之法也。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養人者,原不過此數也。治平之久,君相亦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爲民計者,亦不過前此數法也。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廣,其遊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約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巳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巳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爲治平之民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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