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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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07
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至异居。 释曰:何以朞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巳下,并是引旧传为问。荅自此至齐衰朞,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朞,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巳适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甞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甞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甞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己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稺至服之。 释曰:郑知妻稺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巳下者,案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巳下。知者,见周礼郷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巳下。言巳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歳巳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小功巳下䟽,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于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于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甞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甞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于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恠人䟽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至姊妹,报。 释曰:此等亲出适巳,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于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闲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姪,姊妹对兄弟出适,反为姪与兄弟大功,姪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至主者也。 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后,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 注无主至降之。 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慜,况姪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余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复加,以其余人恩䟽故也。不言嫁而云适人者,若言适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于大夫,于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适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释曰: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至者服斩。 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曽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癈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癈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于曽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冝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癈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曽祖,不取受国于祖者,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曽祖。若然,曽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冝,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癈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于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于曽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癈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冝,年月之断云何?荅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巳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冝,主丧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适妻,故妾称适妻为女君也。 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姪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荅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姪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于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荅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丗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已子,不得言报,至此本䟽,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荅。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为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余,谓已所生第二巳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巳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至祖也。 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巳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至不降。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巳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巳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巳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徴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也。 大夫之子至于室矣。 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余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巳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于朝,妻贵于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陜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揔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揔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命夫,谓丗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丗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丗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丗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余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适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于朝巳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至为士者。 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注不敢至亲也。 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于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适,明于余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至父母。 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闲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则至明之。 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得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传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䟽衰至受者,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余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注无受至绳屦。 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巳上,至葬后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冠六?,葬后受衰六?,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䟽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于衞。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至同也。 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荅,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于衞,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注诸侯至除之。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后。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后乃除可知。不于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至母妻: 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注妇人至大宗也。 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髙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䟽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丗,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丗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至妻服也。 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曽祖同恠,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荅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丗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丗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巳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巳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为旧君,君之母妻, 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至小君也。 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巳者也者,荅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恠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巳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后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于人故也。 注仕焉至于民。 释曰:云仕焉而巳者,谓老若有癈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巳,有仕巳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癈疾者,谓未七十而有癈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于民也。 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逺?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于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巳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巳去者。 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巳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巳去者,知是待放巳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巳,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巳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巳去者也。 传曰至未去也。 释曰:并服而问者,恠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巳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巳绝于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姫,传曰:大夫越竟逆妇,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 注:甞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甞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维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巳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巳于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曽祖父母。 释曰:曽髙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曽髙而说也。若然,此曽祖之内合有髙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恠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巳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髙祖冝、缌麻、曽祖冝,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巳易矣,四时则巳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髙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冝大功,曽祖冝小功,髙祖冝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冝期,曽祖冝大功,髙祖冝小功。故郑云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揔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曽、髙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曽孙、?孙为之服同也者,曽祖、中既兼有髙祖,是以云曽孙、?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衰,九?冠,尊此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曽髙于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于余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荅,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余亲则降也。 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巳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巳在境而为服,故恠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余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恠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巳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玦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于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巳绝,则是得玦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乗髦马,不蚤鬋,不御。妇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揔兼之矣。
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恠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曽孙是大夫。女子子至未嫁。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曽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曽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巳嫁并言未嫁。 注言嫁至所降。释曰: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适士者以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巳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巳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曽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
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丗叔父母,如此?,是有所降也。余者皆不次 大功至受者, 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巳见月,故于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于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后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鍜治之功麤,沽之者,斩,麤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不加灰,则此七?言鍜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巳。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踈。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殇者至殇也。 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荅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后,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巳下荅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榖物变易故也。又以八歳巳上为有服,七歳巳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歳齓齿,女子七月生齿,七歳齓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歳巳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䀎,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巳。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妇人除于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于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樛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绖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巳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歳,歳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于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于子,不关余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巳者,此郑揔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适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适。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榖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朞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歳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踈,失之甚也。 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朞。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于此揔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若然,二适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其长殇至缨绖。 注绖有至无缨也。 释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頥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绖,七月不缨绖,故知绖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巳上绖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有缨之文。郑捡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巳上绖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绖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绖,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巳下绖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绖无缨,明小功五月巳下绖无缨可知。 大功至月者,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于前殇章,既略于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小功布十一?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冠十?;正则衰八?,冠亦十?;义则衰九?,冠十一?。十?者降小功,十一?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大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绖。引闲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绖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闲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于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朞,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于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故云主于大夫士也。 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朞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朞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于彼厚。夫自为之禫、杖朞,故于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 注丗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朞,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丗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縁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于亲兄第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至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至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释曰: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朞,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仪礼䟽卷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