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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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3:56

繼父同居者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至異居。 釋曰:何以朞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巳下,並是引舊傳爲問。荅自此至齊衰朞,謂子家無大功之内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内親,繼父以財貨爲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絶,三者皆具,即爲同居子爲之朞,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巳適他族與己絶,故言妻,欲見與他爲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甞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爲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内親,亦爲異居矣。如此父死爲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甞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爲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爲異居之意。云未甞同居,則不爲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内親,或己有大功内親,或繼父不爲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稺至服之。 釋曰:鄭知妻稺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内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巳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巳下。知者,見周禮郷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巳下。言巳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歳巳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以下爲兄弟,則小功巳下䟽,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云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内,於鬼神爲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爲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爲妻,不可更於前夫爲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爾者,并解爲繼父期與三月。云未甞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甞同居不服可知。 爲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爲夫之君也。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恠人䟽而同親者,故發問云從服也。以夫爲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至姊妹,報。 釋曰:此等親出適巳,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絶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閒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爲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姪,姊妹對兄弟出適,反爲姪與兄弟大功,姪與兄弟爲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爲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至主者也。 釋曰:云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内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里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 注無主至降之。 釋曰:云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慜,況姪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爲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復加,以其餘人恩䟽故也。不言嫁而云適人者,若言適人,即謂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云適人。不言嫁。

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爲者,亦如爲夫之君也。 傳曰至者服斬。 釋曰:云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爲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云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爲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爲君祖父母從服期。 注此爲至曽祖。 釋曰:云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爲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爲君而死,君爲之斬,臣亦從服期也。云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癈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爲癈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曽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父祖。又云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冝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曽祖者,此解傳之父卒耳。鄭意以父祖有癈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曽祖,不取受國於祖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爲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曽祖。若然,曽祖爲君薨,羣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爲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冝,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癈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于曽祖也。趙商問:己爲諸侯,父有癈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爲其祖服,制度之冝,年月之斷云何?荅云:父卒爲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爲祖後者三年,巳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爲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冝,主喪之制,未知所定荅?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爲女君。 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旣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爲女君也。 傳曰至姑等。 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姪娣,同事一人,忽爲之重服,故發問也。荅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后匹適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姪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則嫌。 釋曰:云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報之則重,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云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適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爲妾無服也。 婦爲舅姑,釋曰:文在此者,旣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爲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云從服也者,荅辭。旣得體其子爲親,故重服爲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釋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爲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爲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爲配二父,而有母名,爲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丗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已子,不得言報,至此本䟽,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 釋曰:二妾爲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荅。云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絶旁期,爲衆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爲衆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爲其子得伸,遂爲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釋曰:云唯爲長子三年,更云其餘,謂已所生第二巳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爲之大功也。 女子子爲祖父母。 釋曰:章首巳言爲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至祖也。 釋曰:祖父母,正期也。巳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經似至不降。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云傳似巳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巳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巳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徴四禮,即著笄爲成人,得降旁親,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云出道。猶如鄭注論語云雖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也。 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釋曰:此言大夫之子爲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爲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爲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爲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傳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旣爲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傳云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云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見此經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與不降,一與父同,故傳據父爲大夫爲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巳下,欲見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婦人,非尊同,亦不降者,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貴,士以下賤,此中無士與士妻,故以貴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釋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見公羊傳云: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覲禮,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據爵,皆據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則分陜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國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經雖無士,鄭揔解天子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揔天子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禮記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鄭言此者,經云命夫命婦,不辨天子諸侯之臣,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婦也。云此所爲者,凡六大夫。六命婦者,六命夫,謂丗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丗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鄭言此者,經六命婦中有丗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丗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爲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衆人者,自爲大功矣。云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爲父母三年,父母唯爲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爲不降命婦者,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旣以出降,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故鄭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巳下,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貴與已同之義。若然,案曲禮云: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爲大夫,何得大夫子又爲大夫?又何得爲弟之子爲大夫者?五十命爲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爲其昆弟之長殤。大夫旣,爲兄弟殤,明是幼爲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難也。 大夫至爲士者。 釋曰:祖與孫爲士,卑,故次在此也。 注不敢至親也。 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云不降祖與適,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至父母。 釋曰:以出嫁爲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閒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爲父母可知。 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爲君厭,爲己母不在五服,又爲己母黨無服,公妾旣,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爲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則至明之。 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云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云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云:紀季姜歸于京師。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猶不得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傳何云妾不得體君乎?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傳似誤矣。言似亦是不正執,故云似,其實誤也。云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旣以傳爲誤,故自解之。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是以傳爲誤也。 䟽衰至受者,釋曰:此齊衰三月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帶,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餘又略之。若然,禮記云齊衰居堊室者,據期,故譙周亦云:齊衰三月,不居堊室。 注無受至繩屨。 釋曰:云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巳上,至葬後以輕服受之,若斬衰三?,冠六?,葬後受衰六?,是更以輕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爲主。三月者,法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但此經中有寄公爲所寓,又有舊君,舊君中兼天子諸侯,又有庶人爲國君。鄭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諸侯五月葬,爲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云小記者,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與大功皆不言屨,故解此二章同繩屨,是以鄭還引之,證此章著繩屨也。 寄公爲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䟽者爲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衞。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爲所寄,故云寓也。 傳曰至同也。 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失地之君也。荅,辭也。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詩式微:黎侯寓於衞,彼爲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爲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云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旣葬訖乃除也。 注諸侯至除之。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至母妻: 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爲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爲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 注婦人至大宗也。 釋曰:此經爲宗子,謂與大宗別髙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爲當家小宗親者期,爲大宗䟽者三月也。云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云繼別爲大宗,又云有五丗,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丗不遷之宗,繼別爲大宗是也。云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傳曰至妻服也。 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絶而越大功,小功,與曽祖同恠,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義也,荅辭也。祖,謂別子爲祖,百丗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丗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巳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巳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爲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爲之服也。爲舊君,君之母妻, 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爲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不云舊臣而云舊君者,若云舊臣,言謂舊君爲之,非喪服體例,故云舊君。若斬章云父君者,則臣子爲之,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傳曰至小君也。 釋曰:云爲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爲舊君有二,故發問云孰謂也。云仕焉而巳者也者,荅辭也。傳意以下爲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爲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恠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云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巳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後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釋曰:云仕焉而巳者,謂老若有癈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巳,有仕巳老者,曲禮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癈疾者,謂未七十而有癈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爲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爲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爲國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釋曰:案論語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見人道逺?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爲差也。庶人謂府史胥徒。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士大夫爲君杖,則庶人不爲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巳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内千里,是專屬天子,故知爲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内也。 大夫至國君。 注在外待放巳去者。 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爲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巳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爲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巳去者,知是待放巳去者,對上下文而知。以其上傳以爲仕焉而巳,下傳云而猶未絶,此傳云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巳去他國,與本國絶者,故鄭云待放巳去者也。 傳曰至未去也。 釋曰:并服而問者,恠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巳絶,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爲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巳絶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注妻雖至無服。 釋曰: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云妻言與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絶,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其歸者,則期章云爲昆弟之爲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姫,傳曰:大夫越竟逆婦,非禮。彼云婦,此云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旣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 注:甞同居,今不同。 釋曰:此則期章云必甞同居,然後爲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維庶人爲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巳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巳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曽祖父母。 釋曰:曽髙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下緦麻章鄭注云: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孫。則髙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曽髙而說也。若然,此曽祖之内合有髙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至尊也。 釋曰:云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恠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云凡小功巳下爲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殺也。 釋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云則髙祖冝、緦麻、曽祖冝,小功也,據爲父期而言,故三年。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巳易矣,四時則巳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爲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爲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爲髙祖緦麻者,謂爲父期,爲祖冝大功,曽祖冝小功,髙祖冝緦麻。又云據祖期,是爲父加隆三年,爲祖冝期,曽祖冝大功,髙祖冝小功。故鄭云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揔釋傳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曽、髙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曽孫、?孫爲之服同也者,曽祖、中旣兼有髙祖,是以云曽孫、?孫各爲之齊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旣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衰,九?冠,尊此尊者也。云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爲三月者,因曽髙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大夫爲宗子。 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爲之三月。宗子旣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至其宗也。 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荅,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案上下四經皆爲舊君,不言國,庶人爲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爲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爲之服,正如爲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爲土地,故不言國。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其妻長子本爲繼土地,故言國。此待放未去,本爲君埽其宗廟爲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傳曰至絶也。 釋曰:此爲舊君服,對前巳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巳在境而爲服,故恠其重,所以并服而問也。又餘皆不并人問,直云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并人而問者,所恠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巳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釋曰:云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玦則去,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爲非道去君。云未絶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爵禄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仍在。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凶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絶。引之者,證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爲此大夫雖去,猶爲舊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禄巳絶,則是得玦而去,則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也。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爲君服斬,若士之長子與衆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爲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踰竟素服,乗髦馬,不蚤鬋,不御。婦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國,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云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揔兼之矣。

曽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 傳曰至其祖也。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恠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爲之服,明知曽孫是大夫。女子子至未嫁。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曽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爲曽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巳嫁并言未嫁。 注言嫁至所降。釋曰: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適士者以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年二十巳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巳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爲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爲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爲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曽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

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丗叔父母,如此?,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至受者, 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爲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巳見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爲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見相參取義。云無受者,以傳云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釋曰:云大功布者,其鍜治之功麤,沽之者,斬,麤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不加灰,則此七?言鍜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巳。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踈。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注殤者至殤也。 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殤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禮記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不爲殤,女子笄而不爲殤。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爲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爲成人,不爲殤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至不哭也。 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云未成人也者,荅辭,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云喪成人者,其文縟巳下荅辭,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并哭與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爲差,取法四時榖物變易故也。又以八歳巳上爲有服,七歳巳下爲無服者,案家語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齒,八歳齓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歳齓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歳巳上爲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䀎,人所加憐,故據名爲限也。云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巳。 注縟猶至庶也。 釋曰:云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旣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又云不樛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絰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巳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故傳云蓋不成也。引雜記者,證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云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歳,歳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旣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云殤而無服,哭之而巳者,此鄭揔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衆子同。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關,通也。爲子中通有長之適。若然,成人爲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衆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榖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王肅、馬融以爲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朞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歳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踈,失之甚也。 叔父至中殤。 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爲適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朞。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揔見之。又皆尊卑爲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爲適子,大夫爲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絶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爲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釋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爲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絶宗故也。其長殤至纓絰。 注絰有至無纓也。 釋曰:絰之有纓,所以固絰,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頥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云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云絰有纓者,爲其重也者,以經云九月纓絰,七月不纓絰,故知絰有纓,爲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巳上絰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絰有纓之文。鄭撿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巳上絰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爲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爲,故知此絰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絰,垂下爲纓可知。小功巳下絰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絰無纓,明小功五月巳下絰無纓可知。 大功至月者,注受猶承也。 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旣略於此,具言 傳曰至十一?, 注此受之至禮也。 釋曰:云大功布九?,小功布十一?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冠十?;正則衰八?,冠亦十?;義則衰九?,冠十一?。十?者降小功,十一?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言義大功之受者,鄭云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義服大功,以其大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絰以葛絰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絰。引閒傳者,證經大功旣葬,其麻絰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旣葬,變麻爲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即閒傳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爲證耳。云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旣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絶旁朞,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爲三月也。云此雖有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内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爲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至人者, 釋曰:此等並是本朞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至出也。 釋曰:問之者,以本朞今大功,故發問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釋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鄭取以爲說。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爲之禫、杖朞,故於此薄。爲之大功 從父昆弟。 注丗父至如之。 釋曰:昆弟親爲之朞,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謂之從父昆弟丗叔父與祖爲一體,又與己父爲一體,縁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第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爲人至昆弟。 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至昆弟也, 釋曰:案下記云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 注男女至婦人同。 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朞,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旣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儀禮䟽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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