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
2024-02-05 17:12
第十三
右臣近以王子韶、路昌?差除不当,前后共十二次论列,未蒙施行。臣条奏二人罪状,固已详悉,皆中外之所共知,非敢以疑似难明之事而妄加之也。朝廷取其小才而遗其大恶,
苟无?意,何以至此?臣所以反复论奏,不能自屈者,特以圣明在上,与天下之公论为可恃尔。伏望陛下力主正道,更加详察,以臣所言子韶、昌?事状下御史台体量,如皆有实,非臣厚诬,即乞特降睿㫖,䟽其罪恶而顕黜之,以戒天下之为臣不忠、为子不孝者。若有一事稍涉虗妄,臣亦不敢苟避罔上之戮,惟祈圣鍳早决是非,使枉直不至于两存,奸慝不容于幸进。愚臣愿望,实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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