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城集卷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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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1:56

欒城集卷第四十六

御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六首

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樞宻院同進呈劄

子、

臣竊見大理寺、審刑院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並歸中書,武臣軍員、軍人並歸宻院。而中書宻院又各分房,逐房斷例輕重各不相知。所斷既下,中外但知奉行,無敢擬議。反元豐五年先帝改定官制,知此積弊,遂指揮凡斷獄公案,並自大理寺、刑部申尚書省,上中書取㫖。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自元豐七年十月八日奉聖㫖:應縁保甲事,元係樞宻院指揮取勘,及保甲司乞特㫁公案,令大理寺定斷,刑部勘當申院。

元祐四年六月十八日,又奉聖㫖:禁軍公案内流罪以下情法不相當而無例擬斷,合降特㫖者,令刑部申樞宻院取㫖。今年七月十三日,又奉聖㫖:應係樞宻院降指揮下所屬體量根究取勘者,候奏案到,令樞宻院取㫖。十月四日,又奉聖㫖: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干邊防軍政,並令刑部定斷,申樞蜜院取㫖。二十九日,又奉聖㫖: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干邊防軍政,文臣令刑部定㫁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宻院。竊詳前件五項條貫,不唯斷獄不歸一處,其間必有罪同斷異,令四方疑惑,失先帝元豐五年改法本意。兼事干邊防軍政,文歸尚書省,則雖樞密院本職,必有所不知;武歸樞宻院,則自節度使?經略安撫有所廢黜。雖三省亦有不得知者。事之不便莫大於此。臣今欲乞依先帝改法之舊。應斷罪公案並歸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呈取㫖而巳。如此則㫁獄輕重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方得穩便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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