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烈女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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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2:38

宋烈女傳

禮曰:女子㓜從父兄,嫁從夫。顧有未嫁而殉其夫者,或疑之以爲過。竊嘗論之,君臣夫婦一也,士庶之未委質者,猶女子之既字而未嫁者也。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然則不居其位,不食其禄,與居其位、食其禄,而非有軍師邦邑之責者,先王固不輕責之以死也。然而夷、齊餓死首陽之下,則孔子稱之;童汪錡死於郎之戰,則許其勿殤。夫夷、齊未嘗事紂也,汪錡不在成人之列,又非有禄位於魯者也。由是言之,是皆可以無死。及其既死,而孔子曾不以爲過。得非世教既衰,人倫道息,凡忠孝義烈之行,聖人急欲借之以底厲末俗,而不嫌其矯激者與?其又何疑乎?女子之殉夫也。禮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然則媒氏行而可以知名矣,聘幣具而交親之分可以定矣。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此言女子於其夫之死,必服斬衰以弔也。夫生則有交親之分,死則服斬衰之服,如是而遂以身殉之,其何過之有?吾於是傳宋烈女之事。烈女名典姐,家於蔚州之西崖頭,其父有懷,故農夫也。烈女性樸謹,不苟言笑。年十六,許嫁千字邨人蘭州厮蘭氏,貧不能聘,康熙四年正月,甫聘而州厮暴死。訃至,烈女方舂穀,遽輟舂慟哭,欲以死殉者屢矣。父母多方辟慰之,意若稍解者。已而乘其母出,徑裂蘭氏所聘羅數尺,縊死寢户。㫄及歛,顔色如生。於是村中諸父老走白諸州,州以聞上官,而前光禄寺丞魏環極先生,其州人也,書其事寓予。予謂烈女生長農家,非素聞姆氏之誡者也,又非嫻於詩書之文,而習知禮義者也。顧一旦忼慨殺身,雖名家士族,亦有所不逮,此其義烈出於天性,夫豈得以矯激少之㢤?予故僃論焉。

康熙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禮部覆順天學院蕭某疏曰:烈女宋典姐,聞夫暴亾,時時涕泣,乘母熟睡,引繩自縊,與烈婦隨夫自盡之例無異。相應旌表,請

勅該撫院、學院轉行該地方官,照題定例,給銀三十兩,聽其自行建坊可也。奉

旨依議。此見諸邸鈔,與前傳稍相異同,幷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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