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喪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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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3:28

奔喪第三十四

正義曰案鄭目録云名曰奔喪者以其居他國聞喪奔赴之禮。此於別録屬喪服之禮矣,實?曲禮之正篇也。漢興後得古文,而禮家又貪其說,因合於禮記耳。奔喪禮屬凶禮也。鄭云?禮者,漢書藝文志云:漢興,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祕府,謂之?禮。其投壷禮亦此?也。又六藝論云:漢興,髙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以此言之,則此奔喪禮十七篇外,旣謂之?。何以下文鄭注又引?奔喪禮,似此奔喪禮外更有?禮者?但此奔喪禮對十七篇爲?禮,内録入於記,其不入於記者,又比此爲?也,故二?不同,其實秖是一篇也。此奔喪一篇,兼天子諸侯,然以士爲主,故鄭下文注云:未成服者,素委貌,是士之所服,故知以士爲主也。

奔喪至盡哀。

正義曰:此一篇揔明奔五服之喪也。從始聞至於喪所成服之節,今各隨文解之。此一節論初聞之節,五服?然,故鄭注云: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鄭必知五服?然者,以下文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别云唯父母,則知以前兼五服也。

逐行至竟哭。

正義曰:此一節□奔喪在路,至其國竟奔赴之。□  □ 淂□則成報而□□□□,奉君命而□使□□□□可以己□□□□ 事,故成服。□□君命,則人代己也。

注成喪服得□則行。

正義曰:鄭云此者,恐成服之後,即便得行,故明之云若成服巳後得行則可行,若未得行,即不可行。

注感此念親。

正義曰:案聘禮云:行至他國竟,上而誓衆,使次介假道。是國竟行禮之處,去時親在,今返親亡,故哭盡哀戚,感此念親也。凡聞喪,若聞父母之喪,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不得爲位即奔之也。若有君命未得奔喪者,雖父母之喪,旣聞喪而哭,又爲位更哭也。

注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正義曰:以下云齊衰望鄊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則知斬衰望其國竟而哭,且遂行。雖云斬衰,其實母之齊衰亦然也。

至於至如?。

正義曰:此一節明父母之喪奔至於家,哭及祖踊,成服之節,明父母之喪奔入中門之左也。

升自西階者,曲禮云:爲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父母新死,未忍異於生,故不忍當阼階也,故升自西也。

括髮袒者,喪巳經曰不笄纚,故即括髮祖也。若尋常在家,親始喪則笄纚,至明日小斂畢,乃括髪。此所奔者,謂主人也,故下云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爲之拜賔。此旣親拜賔,故知主人也。此謂奔父之喪,若母之喪,又哭則免。此下文云又哭括髮?,故知爲父也。此謂未成服也,故下云三日成服。

襲絰于序東者,謂在堂下,當序牆之東,非謂堂上之序東也。

送賔?如初者,謂前送賔畢而反位,後送賔亦畢而反位,故云?如初也。於又哭,括髮祖成踊。於三哭,猶括髮?成踊者,括髮??在堂上?東,西面,成踊,則在堂下之東西面位也。

三日成服,拜賔送賔,?如?者,謂於堂下之東,拜賔成踊,送賔反位,故云?如?也。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義曰:知素委貌深衣者,案曽子問篇云:壻親迎女在塗遭喪,女改服布深衣。縞緫,女人之縞緫,似男子之素冠,故知布深衣素冠。又小記云:逺葬者,比反哭者?冠,及郊而后免。明知在路?冠也。此素委貌,謂士庶人,若大夫巳上,則素弁也。注云:巳?者位在下。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訖,降自西階即位,故知?畢位在下。小斂之後,未?之前,雖降在堂下,仍更升堂。至旣?之後,則長在阼階之下,故云旣?位在下也。

注襲服至哭踊。正義曰:云不於又哭乃絰者,案士喪禮□□□奉 □于堂,降□踊,乃□□序東,在家小斂當奔之禮,□□□□□□□則合又哭乃□□□。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踰日,節於是可也。云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者,謂威儀節度與在家同,其帶絰等自用其奔喪日數也。云不散帶者,不見尸柩者,以士喪禮云:旣小斂帶絰,散麻三日乃絞垂。今奔喪初至則絞帶,與在家異,故云不散麻者,不見尸柩也。知此絞帶非象革帶之絞帶,而必以爲絰之散垂而絞之者,以雜記云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彼帶絰謂絰之垂者,是主人成絰之後,明知此絞帶亦謂絰之散垂而絞之,故不以爲象革帶之絞帶也。且要帶爲重,象革帶之絞帶爲輕,此絞當舉重者,不應舉輕之絞帶,故以爲絞絰之垂者。

注又哭至爲數。

正義曰:知又哭、三哭,?升堂,括髮袒者,約士喪禮小斂、大斂,主人?升堂,故知此?升堂也。引雜記云士三踊,其夕哭從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踊者,彼云三踊,夕無踊,唯稱三踊。此云三哭而不踊,故知夕雖哭而不踊,故數夕哭。但云三哭不袒者,以小記篇云三日五哭,三?,旣云三袒,故知夕不袒也。

注旣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

正義曰:知在序東者,約士喪禮文,奔喪至變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齊衰以下之喪。

注不升至母也。

正義曰: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者,解前文奔喪升自西階,此云中庭北面,故云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屬於主人,以主人待奔之人,但在東階之下,不升堂,故奔喪者在庭中北面,繼統於主人也。主人唯饋奠有事之時乃升堂,若尋常無事,恒在堂下也。下文云奔母之喪,則前經升自西階者,是奔父之喪。此云奔母之喪者,其實奔父母喪亦升自西階,故下奔母之喪直云西面哭,不云升,從上文也。云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者,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喪來至喪所,乃改服,襲絰帶。若齊衰以下之喪,亦至喪所,乃免麻而改服也。今此齊衰來至喪所,若不稱麻,恐是輕喪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故於此至家乃稱麻。欲明所奔之喪,雖有輕喪,不來至喪所,無道路之上改服著麻,故云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皇氏以爲謂奔齊衰之喪,不至喪所,謂不升堂,全不解注意,其義非也。此麻則帶絰,變文耳。云凡袒者□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者,此奔□ □□經云免麻 □□□□袒,是袒右於位也。免麻于序東,麻□襲也。□東在位,□□□於序,是袒襲不相因位也。云此麻乃袒,變於爲父母也者,以此經先云免麻,乃云即位袒,案上文父母之喪,先云括髮袒,乃云襲絰于序東,是與父母異也,故云此麻乃袒,變於爲父母也。

注又哭至時也。正義曰:鄭知又哭、三哭如始至時者,以上奔父之喪,又哭、三哭,?,括髮,祖成踊如初至,則知齊衰以下之喪,又哭、三哭,?如初至時。

注待奔至入也。

正義曰:待奔喪者無變,嫌賔客之者,釋所云不變義也。禮以變爲敬,若有客,則拜賔,與之成踊,示敬賔,故變也。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哀則哀矣。則不須爲變,明不如賔客也。云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者,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應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今方於三哭以後言之者,若平常五屬入哭,則與主人爲次,重者前,輕者後。今奔喪者急哀,但獨入哭,不俟主人爲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然,故於三哭之下,明其待之無變,明悉如初,至三哭,猶不以常禮次序以入。此謂男子奔喪,故待之無變。若婦人奔喪,則待異於男子,與賔客同,故下文婦人奔喪,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注云: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賔客之。是待婦人爲賔客禮,以婦人外成,適他族故也。雖以賔客待之,亦爲異於賔客之禮,故雜記云:婦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注:入自闈門,升自側階,異於女賔。若女賔,則喪大記篇云寄公夫人入自大門。今此入闈門,是異於女賔,以婦人雖是外成,以奔夫屬,不得全同女賔故也。奔母至括髮。

正義曰:此一經論奔母之喪節也。此謂適子,故經云拜賔送賔,?如奔父之禮。若庶子,則亦主人爲之拜賔送賔。注爲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爲父也。

正義曰:此文又哭不括髮,與喪服小記篇云又哭而免,其理雖同,其日則異。於喪服小記,據在家小斂之後又哭之時,不括髮而免也。此則從外奔喪至内,乃不括髮而免也。

婦人至拾踊。

正義曰:此婦人奔喪之禮也。

注婦人至客之。

正義曰:婦人入者由闈門,知入自闈門者,雜記篇文。以諸侯夫人奔喪入自闈門,明卿大夫以下婦人?從闈門入也。闈門謂東邊之門。云髽於東序者,以男子之免在東序,故知婦人亦髽於東序,就掩映之處,在堂上也。男子則堂下也。□云升自東□,□□,東面之階,故雜記云升自側階。云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熊氏云:亦未?之前,婦人髽於室,故士喪禮云婦人髽于室。若旣?之後,室中是神之所處,婦人在堂,當髽於東房。今此婦人始來奔喪,故髽於東序耳。此文據天子諸侯之禮,案大記云:婦人髽帶麻于房中,注云:天子諸侯之禮。房中則西房也。云去纚大介曰髽者,鄭注士喪禮云:髽之異於髺髮者,旣去纚而以髮爲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奔喪至之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旣葬之後,奔父母之喪禮。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者,主人謂先在家者,非謂適子也。此奔喪者身是適子,故經云拜賔,反位,成踊。若非適子,則不得拜賔也。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者。三日成服,謂來奔喪日後三日,通奔日則爲四日,於此日成服,則五哭矣。相者告事畢,謂成服之日爲四哭,成服明日之朝爲五哭,此謂旣葬巳後而來歸,故唯五哭。相者告事畢,不復哭也。

注主人至事也。

正義曰:鄭注嫌經云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謂在家者。必知然者,以奔喪者親自拜賔,是奔喪者身爲主人,不得待者爲主人,故云謂在家者也。云哭於墓,爲父母則袒者,以下文云除喪而后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括髮袒。除喪畢,尚括髮袒,明葬後歸,爲父母?可知也。云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釋所以墓所初哭成踊則告事畢者,以墓所旣括髮絰,絞帶,拜賔之後,於此墓所更無事也。注又哭至五哭。

正義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乆,殺之也。今經云又哭、三哭,但云括髮,不云袒者,旣葬巳後,哀情稍殺故也。云成服之朝爲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爲一哭,明日象小斂爲二哭,又明日象大斂爲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爲四哭,又明日爲五哭。?數朝哭,不數夕哭,故爲五也。云此謂旣期乃後歸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猶朝夕哭,則知奔喪者亦朝夕哭。今云五哭,相者告事畢,明是旣期已後,朔望朝哭而已,故鄭云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義曰:壹括髮,謂歸入門哭時者,鄭恐一括髮是墓所括髮,入門則不括髮,故明之。云壹括髮,謂入門哭時者,謂以筵几在堂,不應入門,遂不括髮,故云謂入門時也。云於此乃言爲母異於父者,明及?不及?,其異者,同釋爲母異於父,應從上文及賔奔母之喪而言之。人及不及?後,始言爲母異於父之意。若及?,則言異於父,恐不句□□?。若不及?處而言之,則及?之處灼然可知,是舉後揔明前也,故云明及?不及?。其異者同,謂及?壹括髮,不及?亦壹括髮,是異於父者,其事同也。

齊衰至事畢。

正義曰:此一節明旣葬之後,奔齊衰以下喪禮。但齊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後,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則有免麻東方,三日成服。若小功、緦麻之喪,則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稅,無追服之理。若葬後通葬前未滿五月,小功則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喪,止臨喪節而來,亦得三日成服也。

東即位,拜賔,成踊者,東即位,謂奔喪者於東方就哭位。拜賔,謂主人代之拜賔。成踊,謂奔喪者於主人拜賔之時而成踊。凡言成踊,每一節有三踊,凡三節九踊,乃謂之成也。注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

正義曰:今案經文直言免麻于東方即位不稱袒,而下云成踊襲,下旣稱襲,則有袒理。經若言袒,恐齊衰以下?袒,故不得揔言袒也。經稱襲者,容有齊衰重爲之得襲,故言襲。

注爲父至字也。

正義曰:知爲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者,案上文爲父不及?,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下文云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不言袒,是爲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也。云又哭、三哭?言袒,袒,衍字也者,今齊衰以下之喪,經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輕喪而袒非其冝,故知經之袒衍餘之字。也。

聞喪至如初。

正義曰:此一節明聞喪不得奔,於所聞之處發喪成服之禮。

聞喪不得奔者,謂以君命有事,其事未了,故不得奔喪也。乃爲位者,謂以君命使,故得爲位,如朝夕哭位矣。

襲絰綾帶,即位者,於此聞喪之日,覆哭踊畢,襲所袒之衣,著首絰,絞帶之垂,即東方之位。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賔送賔如初者,三日成服通數,聞喪爲四日五哭,謂成服之明日哭也。於此哭時,有賔來即拜而迎之,去即送之,?如初,於五哭訖,亦可以止者也。不云相者告事畢,禮文略也。注聞父至可也。

正義曰:知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者,若非君命有事,則不得爲位,當須速奔。今乃爲位,故知以君命有事也。云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踰曰節,於是可也者,不於又哭,謂不於明日之又哭。此經云又哭,謂當日之中,對初聞喪之哭,乃爲又哭。□□哭後乃□□帶,與明日又哭別也。初聞喪,象□□□□又哭,象小斂時也。士喪禮云小斂乃絰,則此亦當又哭乃絰。今於聞喪之日即絰帶者,以喪至此,赴者至踰其日節,故於是聞喪之日可加絰帶也。注其在至以止。

正義曰:在官,謂在官府館舎。館舎是賔之所專有,由館舎之中而作廬,故知禮畢亦告就次。云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者,此經唯云五哭,不云哀止。知可以止者,若成服之後,恒常有哭,何須特云五哭之文?明五哭之後,不復朝夕有哭,故以五哭斷之。

若除至不踊。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服之後奔父母喪節。

則之墓哭成踊者,亦謂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踊,乃來就主人之位,括髮袒也。

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者,主人亦謂在家者。無變於服,謂著平常之吉服。不踊者,以在家者其服已除,哀情以殺,故不踊也。

注東東至而歸。

正義曰:以東方是主人之位,經云東,故云即主人之位。云如不及?者也,以上文奔父母之喪,不及?先之墓,北面哭,下云東即主人之位。除喪之後,奔其位如不及?之時。云遂除於墓而歸者,以經云遂除於家不哭,鄭恐來至家始除服,故明之。云遂除,謂墓所遂除服,至於家不復哭也。自齊至免麻。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除服之後奔喪之節,唯著免麻,不括髮,墓所哭罷即除。此免麻者,當謂至緦麻也。凡爲至而往。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不得往奔,則於所聞之處爲位,及免絰成服之禮。

三日五哭者,謂初聞喪爲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揔爲五哭。所以三日爲五哭者,爲急欲奔喪,以已之私事須營早了,故三日而五哭止也。

注謂無至乃行。

正義曰:已聞齊衰以下之喪旣,不銜君事,又無私事,故可得早奔,唯以已之私事未得奔者。必知無君事者,若銜君命,於事爲重,唯父母之喪,乃敢顯然爲鄼列之位。今若銜君使命,聞齊衰以下輕喪,不敢以私害公,不敢顯然爲位。此言爲位,故知無君命,自以私事未得奔者。云齊衰以下,更爲位而哭,?可行乃行者,齊衰以下,於聞喪之處巳哭,哭罷更爲位而哭,可行即行,以齊衰以下?然,故云?也。

注數朝至□之。

正義曰:前云三日成服,於五哭?,數朝哭,五日而五哭,唯三日數夕哭爲五哭者,前文三日五哭成服之後,乃云五哭,故數成服後日之哭乃爲五。此三日五哭,是三日之内爲五哭,故數夕哭爲五哭。經文不同,故鄭注亦異。云亦明日乃成服者,鄭恐三日爲五哭,恐數聞喪三日亦成服,故云明日乃成服,以成服必除,初聞喪爲三日也。云凡云五哭者,其後有賔,亦與之哭而拜之者,從上以來,四處有五哭之文。上兩處於五哭之下,無拜賔送賔之事,下兩處五哭之文,雖有拜賔送賔,恐與上有異,故鄭揔明之。云凡云五哭者,其後有賔,亦與之哭而拜之,揔結於上也。

注外喪緩而道逺,成服乃行,容待齎也。

正義曰:以外喪恩輕,故哀情緩也。道路又逺,容待齎持賵贈之物,故成服乃去也。

齊衰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喪所至之處哭泣之禮。案雜記云:大功望郷而哭,此云望門而哭者,雜記所云者,謂本齊衰喪者,降服大功  哭父至張帷。

正義曰:此一節明無服之親聞喪所哭之處。案檀弓云師,吾哭諸寢,與此異。兄弟,吾哭諸廟,與此同。朋友哭諸寢門外,與此同。其不同者,熊氏云:檀弓所云,殷禮也。此所云,周法也。此哭父黨於廟,而檀弓云有?聞逺兄弟之喪,哭於側室,若無?,則在寢。與此不同者,異代禮也。此母黨在寢,?,奔喪禮母黨在廟者,皇氏云:母存則哭於寢,母亡則哭於廟。熊氏云:哭於廟者,是親母黨,哭於寢者,蓋慈母繼母之黨,未知孰是,故兩存之。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廟,事由己者則哭之寢。此師於廟門外者,是父之友,與爲師同,故哭之廟,義亦通也。注壹哭而巳,則不爲位矣。

正義曰:此明諸哭者本是無服,故但哭不爲位。案檀弓云申祥之哭言思,與哭嫂同爲位者,熊氏云:異代禮也。此文朋友喪,將欲奔,故□□□哭。若朋友巳乆,雖聞喪,則不復哭,故檀弓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

注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賔,辟爲主。

正義曰:知哭舊君者,以下文云諸臣在他國爲位而哭,是於他國爲位而哭見事之君,則知此是哭諸舊君也。

注族親昬姻在異國者。

正義曰:此謂與諸侯異姓之昬姻,又在他國,不與諸侯爲臣,身又無服,故暫爲位而哭。若與諸侯同姓,是五服之内,?服斬也,故小記云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是也。若君之姑姊妹之女來嫁於國中者,則有服,故雜記云諸侯之外宗猶内宗,是有服也。注謂於至袒也。

正義曰:此謂斬衰以下之喪,初聞喪,應□□,一袒而巳,又哭,三哭則不袒。爲父母之喪,則又哭,三哭,?所云者是也。

所識至而踊。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所識者也。所識,謂與死者相識。今弔其家,後乃往墓,統於主人故也。

?,爲之成踊者,雖相識輕,亦爲之成踊也。?,賔主拾之。

從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西嚮,賔從外來而北面踊,便也。主人先踊,賔從之,故云從主人北面而踊也。

凡喪至主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同居主喪之事。

凡喪,父在,父爲主者,言子有妻子喪,則其父爲主。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不云主庶婦。若此所言,則亦主庶婦,是與服問違者。服問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異宫,則庶子各自主其私喪。今此言是同宫者也。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者,謂各爲其妻子爲喪主也。此言父没同居各主之,當知父在同居,則父主之。

親同,長者主之者,親同,謂同三年朞,同父母者。若同父母喪者,則推長子爲主。若昆弟喪,亦推長者爲主也。

不同親者主之者,不同,謂從父昆弟親近自主之也。

聞逺至左手。

正義曰:此一經論小功以下之喪,旣除喪之後。而始聞喪之節。

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應除之後,服雖不稅,而初聞喪,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親,爲之變也。

拜賔則尚左手者,於時有賔來弔,拜賔之時,尚其左手,謂左手在尚,從吉拜也。

無服至者麻。正義曰:此經論哭無服,而爲位及弔服加麻也。

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哭嫂與叔爲位,并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無服,亦當爲位哭之,加弔服之麻,不爲之袒免,故云無服者麻也。注雖無至者麻。

正義曰:以經云無服者麻,旣無服又云麻,故知弔服加麻也。麻謂緦之絰也。云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者,兄公謂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則不能爲位哭之。然則弟婦於夫,兄亦不能也。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逺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絶之也。爾雅釋親云:婦人謂夫之兄爲兄公。郭景純云:今俗呼兄鍾,語之轉耳。今此記俗本?女旁置公,轉誤也。皇氏並云:婦人稱夫之兄爲公者,須公平尊稱也。云凡爲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者,此是亦奔喪禮文。言凡爲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男子謂族伯叔、族兄弟之等。爲其族姑及姊妹旣,降無服,其族姑姊爲族伯□,無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無服而加麻,故云几爲□。其婦人降而無服者□也。

凡奔至拜之。

正義曰:此經論奔喪大夫士來弔待之節。

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襲者,謂大夫來至弔,此奔喪之士,其奔喪者先袒拜之,成踊之后,然後襲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者,謂士來弔此奔喪之人,其奔喪者初亦袒襲衣之後,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襲而後拜也。

注主人成踊。

正義曰:此主人謂奔喪者,身是士,初來奔喪,主人括髮於堂上,乃降堂而哭,於此時大夫至,因拜之於東階下,不敢成巳踊及襲絰帶之事,待拜後始成踊,襲絰帶也。若士來弔,則降堂先成已禮踊,襲絰帶之後乃拜之。士謂兩士相敵。然則與兩大夫相敵,則亦襲後乃拜之。云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爲之成踊者,以此經但云袒拜之成踊,其餘經本云大夫後至,袒拜之,爲之成踊,與此經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禮記正義卷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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