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破

2023-12-08 16:42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衆緣故,如瓶、衣等。待衆緣?,謂餘聲必待空等衆緣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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