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轻识古籍-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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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7

第十

臣等:向者?曽論奏章惇罪名未正,今已累月,未蒙施行。臣等按:惇於元祐三年二月十四日,用其子援之名,承買諸育抵當田産,至五月十六日方丁父憂,即是投状之日,惇父見在,推攷事實,别籍甚明。據律定刑,罪入十惡,則議請减贖,一切不用,雖經赦宥,無得原者。庶人之愚,或有抵冐,朝廷行法,未始少?。惇位大臣,為民所望,而絶㓕義理,貪利無親,止令

贖金,是亂典憲。臣等?謂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古之聖賢以為深戒。若謂惇為君子邪,今則犯義矣;以惇為小人邪,今又犯刑矣。二者均不能逃聖人之誅,則朝廷何憚於惇而廢 祖宗之法。伏望陛下出臣等此章,送刑部定奪。若律文曽經衝改,引用不當,即乞正臣等妄言之責。如勘㑹惇投状月日,係丁憂之前,委是父在,别籍異財,即乞依律㫁罪。所貴法令畫一,天下信服。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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