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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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7

魏孝文

昔者舜命臯陶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周人亦曰:伯夷降典,折民于刑。豈非禮者刑之本,而刑者禮之寓乎?故禮之與刑,異用而同歸,岀乎禮則入乎刑,法之所不能加者,禮之所取也。春秋,聖人用刑之書也,而一本乎禮,酌乎禮之中,叅乎其事之輕重。㫁以聖人書法之繁簡,則春秋之㫖可識,而天下難䖏之變可䖏矣。文姜,桓公之夫人,而與弒其夫,其罪爲重,故於其去魯也,削其姓氏,曰夫人孫于齊。哀姜,閔公之母,而與聞乎故,其罪爲輕,故於其去也,不削其姓氏,而曰夫人姜氏孫于邾。然其事雖殊,而子無讐母之義則等也,是以於其葬也,皆謹書之,而無貶辭焉。其稱孫于前,以正天下之大義,書葬于後,所以全母子之至情,皆本乎綱常,揆乎人心,合乎伯夷之典、臯陶之刑而無悖者也。元魏馮太后酖其子獻文帝弘,而獻文之子孝文帝宏爲馮氏行期年之䘮,動循禮制,君子取焉。先儒有爲異說者,以爲非所當服。其說謂孝文於馮太后有不共戴天之讐,烏得而爲之服?吾意不然。天下固無無父之國,而豈有無毋之人哉?獻文於孝文則父也,於太后則子也,母雖不慈,子不可以不盡子道。使太后有殺子之心而不果殺,爲其子者,尚不宜以欲殺巳故而弗爲服,况孝文乃其孫,而可以父故而讐祖母乎?知其親而不能推其所當尊,禽獸夷狄之道也。因吾之親以推吾親之所親,因吾之尊以推吾親之所尊,此聖賢之教所以異於禽獸夷狄。而爲萬世通行之典也。毋殺其子而縣得讐,是知有父而不知父之有親也,豈人情與天理乎?假而不幸遇,若文姜之毋預殺吾父,爲子者欲讐之,則子之弑毋與婦之殺夫,其罪固無以異。弒毋而復讐,欲爲孝而益重其不孝,猶且不可。故聖人於文姜之卒,書塟以明毋子之恩。况馮太后直哀姜比耳,毋生之身而毋殺之,死者且不敢怨,而孫乃欲追讐其祖毋而絶不服䘮,果何義者乎?論者徒知父之讐不共戴天,而不推孝子之於親,縱受其虐,不敢疾怨,固非常人之比。茍惟伸子之情,而不明父之於毋,猶吾之於父,是惟知有父,而以祖爲路人。商鞅、韓非之法猶不至此,顧欲妄援春秋以㫁之,春秋之義,曾若是戾乎?故馮太后之殺子,固獲罪于春秋,而非子孫之所得讐也。孝文之盡心乎䘮禮,其於禮也合矣,其於人子之情厚矣。孔子曰: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聖人於人之過,求人之仁,而論者乃於人之美而求其過,其亦異乎聖人之教而甚於責人也哉!或曰:子無讐毋之義,固然矣。唐之武后,論者惜五王不告于廟而誅之,何也?曰:馮太后之惡,惟在乎殺子,故孫不得而讐之。武氏滅唐之宗廟社稷,殱唐之子孫,易唐之國號,是唐之簒賊也。子雖不忍讐之,唐之祖宗其舎之乎?五王爲唐討賊,中宗勿與知焉,其可也。是亦春秋之意也。故春秋之法,罪輕而不悖乎禮者,不以公義廢?恩;惡大而爲天下所不容者,不以私恩廢公義。能權事物之輕重,然後可以用春秋。不然,其不受誅於春秋者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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