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定十二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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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2:50

詳定十二事議

起居舎人司馬光起請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爲十二等,以進退羣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㸃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録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爲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於次之中擇才以?之。奉 聖㫖,兩制詳定聞奏,王珪等詳定,司馬光起請難盡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爲一任。通判人縁審官院見今貟多闕少,候將來差遣得行,亦別取指揮。知縣人今後?入者,並滿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珪等旣以爲難行,而珪等所議知州三年爲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於官人失得之數。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復,必有至當之論可施於當世,凢區區變更而終無?於事實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爲。臨川先生文集卷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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