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7年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 第 2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7年1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
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243条(b)款修改为: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至少具有8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3)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第135.613条除外。
三、将第135.613条中“民航总局”修改为“原民航总局”。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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