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9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 第 39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
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3条(c)款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
二、删去第135.11条(a)款(3)项。
三、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四、将第135.155条修改为:
“第135.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五、将第135.157条(a)款、(d)款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六、将第135.243条修改为:
“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
“(a)除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航空器在国内实施载客运行或者在国内实施全货物运输运行外,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c)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至少具有10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飞行);
“(3)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