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 批复(2007年2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
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7〕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我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并入乌鲁木齐市成立米东新区的请示》(新政发〔2006〕83号)和《关于将我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并入乌鲁木齐市与东山区合并后行政区名称问题的请示》(新政发〔2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以原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米东区的行政区域。米东区人民政府驻府前中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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