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12-23 00:00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52号,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

(四)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数据目录管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要求,对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 政府数据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

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建设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气象水文、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机关组织相关机关共同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分别形成全市的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和共享目录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公布,开放目录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编制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调整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涉及政府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府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政府数据目录和获取的政府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开放平台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进行相应处理,并反馈政府数据使用方。校核期间,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三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府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数据采集格式样本,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涉及自然人数据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九条 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采集的政府数据,应当由相关机关共同协商明确相应职责分工。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核实。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储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应当事先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提供和获取的政府数据建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规定,共享开放本机关的政府数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加强本机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大数据、网信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建立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已迁移至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的,应当按照政府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对数据进行备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对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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