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组织及个人诚信的诚信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琴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推动实施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参与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条 横琴新区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横琴新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诚信监管,重点加强政务、食品药品、建设工程、旅游服务等领域的诚信建设。
第六条 鼓励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
第二章 诚信机制建设
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成立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指导与协调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组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征集管委会及横琴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第九条 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管委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中心重点征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商业信贷、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信用信息及重点涉信人群的执业资格、个人信贷、违法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与维护诚信岛信用网,作为信用信息公开的平台。
信用信息包括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信用信息公开目录由管委会依法确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外,均应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建立信用信息联动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与本市、国内其他区域及港澳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
横琴新区管委会、横琴新区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并获得相应的共享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培育、引进信用评级服务机构,推进信用信息评级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
横琴新区管委会制定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在政府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资金扶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行政许可、评优评先、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科技发展基金申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应当率先逐步使用信用信息评级报告。
鼓励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评级报告。
第十四条 横琴新区实行综合执法,并可以聘请港澳人士担任专业顾问。
横琴新区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力量。
第十五条 横琴新区建立诚信预警机制,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产品质量事件等,进行信息预警发布。
第十六条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诚信标准,规范企业诚信行为。
第十七条 横琴新区实行失信行为的联惩机制,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 横琴新区设立举报热线,24小时接受举报不诚信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推动诚信市场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动社会诚信教育。
第三章 政务诚信
第二十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等方式,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提升管委会的社会公信力,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第二十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法制建设,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横琴新区各行政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重大公共政策、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横琴新区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客观、完整地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信息等政务信用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政务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诚信岛信用网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定期对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 商务诚信
第二十六条 横琴新区建立商务信用信息公开、索票索证、商品溯源、商品出入境监管、横琴诚信店、先行赔付、建设工程实名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商务诚信。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将在横琴新区登记或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事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在诚信岛信用网及时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在诚信岛信用网公开的具体信息范围由横琴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建立台账,以确保商品来源渠道合法。
横琴新区管委会鼓励和支持已建立完整商品溯源体系的经营者进驻横琴新区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商品质量,境内外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商品可以优先进入横琴。
第三十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引导食品药品、建材、旅游等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守则。
第三十一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负责横琴诚信店评审、授予和撤销,并负责制定横琴诚信店标识的规格、样式及悬挂标准。
第三十二条 横琴诚信店是横琴新区经营者的重要诚信认证标识。横琴诚信店名录应当在诚信岛信用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 商户符合下列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由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授予“横琴诚信店”标识:
(一)接受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先行赔付制度有关条款。
(二)在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年度记录中无经营者处理不当的投诉记录。
(三)在商品销售、旅游及餐饮等服务行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
(四)在交易中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
(六)经营者有符合公平交易、守法经营规则的经营守则,并对外公开。
第三十四条 在横琴诚信店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向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经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核实确认后予以先行赔付。
第三十五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每年对横琴诚信店实行年度考核并在诚信岛信用网公开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应撤销所授横琴诚信店标识,并于撤销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再次授予。
第三十七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委员会负责横琴诚信店品牌的监督和推广,应通过诚信岛信用网等途径向消费者推荐横琴诚信店品牌。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横琴诚信店鼓励和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横琴新区实行建设工程实名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永久性标牌的规格、样式与位置标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应当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 社会组织诚信
第三十九条 横琴新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通过社会组织自律与外部监管,实现社会组织诚信。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印章、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不得以收费额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应当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收费信息、接受捐赠和资助的信息、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信用信息。
鼓励社会组织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前款所列信息。
第六章 个人诚信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良好信用信息、个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信用信息中心探索对横琴新区户籍人口以及在横琴新区内连续居住或提供劳务六个月以上的自然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惩戒失信行为,引导个人守信履约,实现个人诚信。
第四十五条 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征集导游、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设计师、市政工程相关行业的工程师与设计师、房地产估价师、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律师、医师、药学技术人员等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红黄牌。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认定为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两个月以上。
(四)认定为偷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
(五)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列入黑名单。
(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信用黑名单应当在诚信岛信用网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享受横琴新区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息,自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事件)终止之日起持续披露3年。公开发布期限届满,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或提供信用信息不完整的,予以通报,并在诚信岛信用网公示。信用信息使用者非法披露信用信息、非法利用信用信息牟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并在诚信岛信用网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内容,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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