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9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 定(2009年19号)

联合创作 · 2009-01-01 00:1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          长  王太华     
    长  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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