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9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 定(2009年1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 电 总 局 局 长 王太华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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