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4年1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01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

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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