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09-11-05 00:00

(2009年11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力三轮车运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力三轮车包括人力客运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力三轮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和人力三轮车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三轮车实行社会化公司管理模式。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对人力三轮车总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三轮车运营服务人员必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

从事货运的人力三轮车,必须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证》。

人力三轮车没有《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营运证》的,不得进行运营业务。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的对象、条件、程序制定相应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辆必须安装统一制式牌照,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营运秩序,文明服务、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承揽业务时不得乱停乱放;

(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六)按照协商定价收费;

(七)不得将车辆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和标志;

(八)在规定时间到办证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 从事运营的人力三轮车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统一定制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人力三轮车经营管理规定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制定并执行。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八)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有影响安全行驶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处罚。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人力三轮车证件和标志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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