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市经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执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审査,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着装、标志佩戴情况,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査。
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干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非经合法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执法活动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滥施处罚或者借故推诿职责。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上岗时使用文明用语,并按规定着装、佩戴证章和标志;
(四)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突发事件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五)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违法违章要求,也不得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违章服务;
(六)模范守法,不得参加赌博、嫖娼、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道德、法律、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执法水平,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调离。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的备案、统计、信息及其他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査处违法案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前,应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事实作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査,没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应予保障,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会负责;
(六)查处全过程应制作详细笔录、载明相关具体内容;
(七)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八)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
(九)必须使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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