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3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一级保护古树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二级保护古树名录由市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六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主管部门。
市、区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区域管辖范围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划定。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公安、旅游、文化、外事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古树名木保护的目标完成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数量、等级、生长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鉴定、登记、定级、编号、挂牌、建档。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维护。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应当给予报告人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古树名木的地上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范围内;
(二)古树群的地上保护范围为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范围内;
(三)古树后续资源的地上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三米范围内。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树冠垂直投影外延八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具体保护范围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和保护管理实际进行明确,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周边显著位置标明,并记入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管理档案。
第十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等信息划定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确保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足够的生长空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以原址保护为原则。对于存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国有建设用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一般不予出让或者划拨。确需出让或者划拨的,应当将原址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抢救、复壮和养护费用。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年度养护计划和方案,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势、立地条件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改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环境。
第十三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
(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每三个月一次;
(二)二级保护古树每六个月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年一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进行检查和养护,发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复壮。
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 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定期检查情况和采取的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以及后续日常养护方案记入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档案。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五)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书应根据树种、生长势及养护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养护责任内容。对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养护能力,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养护责任的,由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责任,原养护责任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落实情况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养护费用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以外,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从获得移植许可到移植之间应当保留必要的移植时间,移植时间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准,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八条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向有权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
(二)关于拟移植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势、立地条件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移植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移植方案、移植保护措施、移植后五年内养护方案、移植及移植后五年内养护费用落实方案和移植时间、地点的科学论证材料、移植可行性结论等;
(四)移入地养护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书及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科学论证材料。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承担。
因生长环境可能导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或者科学研究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列支;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申请移植单位结合养护费用落实方案确定。
移植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建设古树名木主题公园等形式,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落实社会信用监管,鼓励探索开展与信用修复挂钩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参照本规定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责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