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4年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5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王晓萍
2023年11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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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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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6年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8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3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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