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4年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 任 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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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 任 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