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21-07-23 00:00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11月0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11号,2013年11月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机场改(扩)建或者行业标准变化的,其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应当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主管部门制止和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第六条 鼓励对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挖掘泥土、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八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第九条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经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十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现或者接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情形或者相关信息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在贵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贵阳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体;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贵阳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升空物管理


第十八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滑翔机、动力伞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第二十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的,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十一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贵阳机场飞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升空物体升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

升放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过程中,发生该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贵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标示在贵阳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二)贵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航空器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三)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贵州分局。

(五)机场管理机构,是指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六)贵阳机场运营主体,是指依法组建的直接从事机场安全与运营作业的独立法人单位。

(七)贵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贵阳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八)贵阳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贵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贵阳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贵阳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南北外指点标台两端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九)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饲养、放飞鸟类需严格控制的区域包括:

1.南明区的龙洞堡街道的云关乡云关村关口田、落宝寨、水库、季家庄、云关坡、大洞口、跳灯河、二甫冲、小云坡等村民组,木头村老街、新街、木头寨、墨坡、沙树林、马鞍山、老李坡等村民组;永乐乡罗吏村芹菜田、新河、大寨、小寨等村民组,柏杨村宋家院、柏杨坪、岩脚寨、上寨等村民组,水塘村关口、江西坡、尖山、新寨、上寨、下寨等村民组,干井村桐木三寨村民组;小碧乡下坝村、二堡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猫硐村、秦棋村、云盘村、甘庄村等村;

2.乌当区高新路街道的阿粟村旧寨、汪家寨、新寨、粟木山、小街、阿者、大转湾、高枧等村民组。

(十)升空物体,是指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和能够悬浮于空中的气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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