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灵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灵政发〔2020〕8号)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主要任务。
二、户别人口
三、性别构成
四、年龄构成
五、受教育程度人口
六、城乡[8]人口
时光轴
RAG3
RAG信息 | RAG类型 | 操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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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 灵石县统计局 灵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灵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灵政发〔2020〕8号)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主要任务。 | RAG-ES | 2024-09-12 |
现将灵石县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3]为246491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61402人相比,十年间减少14911人,减少5.70%,年平均增长率为-0.59%。 二、户别人口 全县共有家庭户[4]87792户,集体户4163户,家庭户人口为226764人,集体户人口为19727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58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97人减少0.39人。 三、性别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29722人,占52.63%;女性人口为116769人,占47.3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11.0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17.9相比下降6.81。 四、年龄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0-14岁[5]人口为47107人,占19.11%;15-59岁人口为158836人,占64.44%;60岁及以上人口为40548人,占16.4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7660人,占11.2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70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5.40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6.1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14个百分点。 五、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0626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9801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1929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47001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5646人上升为12425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384人上升为16147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48165人下降为45409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0302人下降为19068人。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县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6]由9.30年上升至10.18年。 全县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505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630人,文盲率[7]由1.96%下降为0.61%,下降1.35个百分点。 六、城乡[8]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44936人,占58.80%(2020年我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1.61%[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01555人,占41.2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3221人,乡村人口减少48132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6.06个百分点。 | RAG-ES | 2024-09-12 |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 RAG-ES | 202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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