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03-01-23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社区老年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是指本市辖区内供老年人进行政治、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场所,统一名称为“星光老年之家”,并冠以所在社区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市区及社区内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娱乐活动场所不得挂“星光老年之家”的牌子,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辖区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社区要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和社区的现状,统一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综合服务室、生活服务室、室外活动广场和老年人学校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老年人服务站,建设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开展救助和入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建设小区时予以配套建设。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一定的经费,保证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由社区成立的社区老年协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老年人协会隶属于社区居(村)委会领导,并接受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系社区志愿者群众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理事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或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联名推荐提名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的老年人协会会员作为候选人,经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不享受补贴待遇。

辖区内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社区老年人协会,成为会员,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十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疗等机构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文明健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法轮功”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一切活动;

(二)不得进行赌博活动;

(三)不得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

(四)不得在午休、晚休时间进行易产生噪音的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社区“星光老之家”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一)社区居(村)委会新建、购买或者利用社区居(村)委会原有设施改造而建成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其产权全部归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利用辖区内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改建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辖区居(村)委会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改建投入资产的产权;

(三)利用福利金新建或资助对社区原有的活动室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其使用权和资助部分的产权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民政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固定资产和活动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新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买价和调拨价建立固定资产帐,并进行编号、立卡,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施和场地挪作它用,或者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在开展日常活动中损坏的器材和公共财物,应当明确责任,并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确保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社区老年人创造干净、优美、舒适的活动环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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