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9-12-30 00:00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创新。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落实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已动迁未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区域内各类工地开展定期巡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商品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的保洁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扬尘防控措施,依法处置涉及扬尘污染的相关案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时间、路线通行政策。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内河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级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属地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动态更新相关地块清单。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市属企业扬尘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市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落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各职能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管控责任人,专项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将扬尘管控要求纳入施工合同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管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在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当明确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管理制度,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应当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意识,依法落实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根据工地规模,按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正常使用。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装出入车辆清洗设备。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扬尘管控应急预案,对照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预案,实施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对易干燥起尘的裸露场地,及时采取覆盖、绿化或铺装等防尘措施;

(三)运输车辆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物料抛洒滴漏产生扬尘污染。

在建(构)筑物内清运前款规定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清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第十七条 道路与管道(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及时清运道路与管道(线)施工堆土。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石料切割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向地面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完成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栽植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不能及时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隧道、轨道交通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围挡上配备自动喷淋、喷雾等有效抑尘降尘设施;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期间开启抑尘降尘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在拆除准备、拆除实施及拆除完成未交付前的整个拆除程序中,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二)拆除作业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或者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三)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运输车辆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三)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扫和冲洗散落的物料,保持出口处道路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低温寒冷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定期洒水保洁;

(二)在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避免作业起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道(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隧道和轨道交通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物料贮存和运输、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以及泥地裸露情况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发布的《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政规〔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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