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3号
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和河南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1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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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5号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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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6号
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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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104号
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字〔2000〕1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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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4号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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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9号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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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42号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鲁政发〔2001〕8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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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9〕148号
安徽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1999〕30号、豫政文〔1999〕3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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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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