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9号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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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0号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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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
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7号
江苏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69号)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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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1号
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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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
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6号
陕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陕西省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陕政字〔2001〕20号)收悉。同意《陕西省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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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78号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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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5号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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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0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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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3号
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山西省和河南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1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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