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0号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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