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 号)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18号
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陕政字〔2001〕19号)收悉。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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