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78号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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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0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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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5号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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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20号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冀政〔2001〕4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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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68号
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1〕2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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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9号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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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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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2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57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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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的请示》(内政发〔2001〕7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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