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3-02-20 11:17

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行政审批局进行联合验收和综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项目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情况。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视频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

第十六条  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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