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促进无偿献血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建立促进无偿献血健康发展运行保障机制,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无偿献血年度工作方案,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无偿献血屋建设、流动采血车辆停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适龄健康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按规定免费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员工给予适当补贴、安排适当休息时间。
血站对自愿参加无偿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
第七条 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凭借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旅游风景区(不含景区内车船、游乐设施及其他收费项目);
(二)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评选“抚顺好人”等相关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公民献血后,市献血办公室负责返还献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下列待遇:
(一)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血液;
(二)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三)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至五年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血液;
(四)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献血者献血后血液检测(复检)不合格的,仍可以享有以上待遇。
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献血量按照全血八百毫升计算;无偿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者,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二百毫升计算。
第十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无偿献血的;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1998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