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质量强市战略,提升杭州市质量总体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质量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质量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标准引领、品牌示范、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落实和保障质量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在与国家及省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对接的基础上,推进市和区、县(市)两级质量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关键领域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国有性质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保障计量管理和技术研究的投入,推进高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高准确度分析测试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建设计量测试体系。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建立杭州标准化智库,加强杭州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依托本市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推动标准化国际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标准比对和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等交流合作机制。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等团体标准。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和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建设企业质量文化,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重点在制造业领域推行,逐步推广至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业态。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质量技术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研发投入,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推广、激励等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规范、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评价机制,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发、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健全品牌管理体系,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版权、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质量专家服务团,针对企业、行业存在的质量关键共性问题,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活动,传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中小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设质量教育和科研基地。
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质量人才培养的主体。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制定和完善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激励制度,对在推动杭州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按规定进行评定和资助。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和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建立和推广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等质量文化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质量文化,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意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托数字化智慧监管系统,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多元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建立质量监管信用信息公开、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质量舆论宣传和监督,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