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八条 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居家养老、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优抚安置、人口发展、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制定机构简介、机构宗旨和目标,并将其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年检情况和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设立督导岗位,做好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服务,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者获得督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下,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就督导等方面的工作,与港澳等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高校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慈善资源、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或招募志愿者,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接受服务的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培训。
社会工作者接受培训的信息应及时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续期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的社会工作薪酬指导标准制定薪酬方案。
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依法为社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享有婚假、产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守保密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财政支持与政策促进
第二十八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开展,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市民政部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为开展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配套设施和经费扶持等方面的便利,扶持其业务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依法购买项目服务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进行捐赠的,依照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可以聘请督导人员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服务或专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投身乡村振兴。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制度,具体晋升条件、程序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按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开展评选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对民政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价、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手段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第三方评估考核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项目服务的,购买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从事职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珠海执业。市民政部门负责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登记、执业备案和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