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13号)
国务院关于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吉政文〔1999〕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吉林市是吉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东北地区以化工为主的工业基地,具有我国北方特色的旅游城市。吉林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把吉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99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主要向西发展,工业用地主要向北发展,适当扩展丰满、双吉两个外围组团。
要合理调整优化市域人口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城镇体系结构。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完善桦甸、蛟河、舒兰、磐石等次级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逐步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7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7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7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妥善解决好铁路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坚持公交优先的政策,加强南北向的交通联系并组织好跨江交通。要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的管理和水源的保护,加大节水力度。要认真做好防洪工作,建立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加大工业污染的治理力度,重点搞好江北工业区和哈达湾地区的污染治理。要在江北生活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以及江北工业区、哈达湾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形成以炮台山、桃源山等城市生态绿地为基础,各类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为重点的城市绿地系统。严格控制松花湖风景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吉林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重点保护好帽儿山古墓葬遗址、北山寺庙群以及吉林文庙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并认真做好松花江两岸地区的风貌保护和景观规划。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吉林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吉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吉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吉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吉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