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0-10-20 00:00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条 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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