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8-12-27 00:00

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快递网点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安全,提升快递服务水平,推动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网点,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市辖区内设置的经营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快递网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快递网点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快捷、方便的寄递服务。

第五条  市及市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加强快递网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对快递网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快递网点实施监督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对其设置的快递网点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设置的快递网点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有关信息报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从事快递业务。

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对其设置的快递网点安全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快递网点应当具有独立空间,配备必要的业务设施和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监控数据应当接入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条  快递网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范围、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渠道、损失赔偿办法、投诉处理办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

第十一条  快递网点收寄、分拣、存储快件不得露天作业。严禁抛扔、踩踏、坐压等可能造成快件损毁的行为。

第十二条  快递网点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  快递网点应当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寄递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信息、物品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后方可收寄。

快递网点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应当为快递收投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等便利。

第十五条  快递网点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快递服务。用户对快递网点业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快递网点撤销或者停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撤销或者停业后3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快递网点撤销或者停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对其已经收寄和尚未投递的快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快递网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监控数据未接入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信息平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其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快递网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寄、分拣、存储快件露天作业或者存在抛扔、踩踏、坐压快件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设置快递网点的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快递网点建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快递网点安全检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设置、撤销快递网点有关信息报邮政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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